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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2028 号

文号佛轨道通〔2022〕45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

文件状态

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2-05-19 11:13:35 字号: 分享至:

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轨道通〔2022〕45号

各区轨道交通局,市铁投集团、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中交金沙娱乐城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构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

2022年5月19日

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局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面构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应急规〔2019〕1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DBJ/T 15-230-2021)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含地铁、轻轨、市(区)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细则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风险是指工程建设阶段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将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共四个等级,其中Ⅰ级、Ⅱ级为重大风险。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参建单位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参建单位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二)明确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设置该机构。

  (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一线”是指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三排”是指排查、排序、排除,下同),检查、督促各方风险管理实施状况。

  (六)配合主管部门对现场施工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八)定期对各参建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阶段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监督,主要责任包括:

  (一)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分级,形成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二)对工程重大风险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三)根据施工现场变化情况,参与审查风险动态分级、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对现场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并签订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完善施工安全双重预防制度,建立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一线三排”等工作机制。

  (三)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拟定风险管理计划,建立工程风险实施细则;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动态拟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计划,细化隐患排查内容。

  (四)按计划组织施工风险交底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五)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工前应调查、建立施工阶段安全风险清单;施工过程中定期对施工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警示,同时将评估结论报监理单位审核。

  (六)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全面总结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持续改进;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将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确保现场监理人员管控到位。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施工单位风险管理实施情况,并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风险检查。

  (四)督促施工单位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五)对于施工重大风险,应在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风险管控措施,并进行旁站监理;施工单位风险管控不到位,且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予以停工处置,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现场监测工作和风险预警,主要责任包括:

  (一)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并对监测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二)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风险分析,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三)将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监测数据分析,及时提交施工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 风险分级管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预防为主、多方参与、分工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消除或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按风险因素分为工程自身风险、周边环境风险、施工作业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组织管理风险五大类。

  (一)工程自身风险:明(盖)挖法工程、盾构法工程、矿山法工程、桥梁工程、顶管法工程、沉管法工程等方面的风险;

  (二)周边环境风险:轨道交通、文物、军事设施、桥梁、管线、道路、其它地面建(构)筑物、其它地下构筑物、水体、绿化和植物等方面的风险;

  (三)施工作业风险:工程勘察,盾构开仓,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爆破作业,拆除工程,洞内水平运输,钢结构安装,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建筑幕墙安装,水下作业,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桩基托换施工,轨行区施工,密闭空间作业,机电设备系统安装与调试,铺轨,装饰装修等其它施工作业方面的风险;

  (四)自然灾害风险:地震、台风、暴雨、地质灾害、雷电、高温等方面的风险;

  (五)组织管理风险: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一)根据施工方法的不同,工程自身风险等级标准可按附件1进行确定。

  (二)根据周边环境设施重要性以及周边环境设施与工程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可按附件2进行确定。

  (三)施工作业风险等级可按附件3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当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I级风险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编制Ⅰ级工程自身的风险管控专项措施,保证实际施工阶段不存在Ⅰ级风险;同时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标段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工程自身风险与周边环境风险进行深入调查、全面识别,形成《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初次编制的施工安全风险清单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针对识别出的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动态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风险区域和重点区域设置施工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当月主要安全风险、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检查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条 重大风险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控责任人、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监督、指导施工,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等情况的变化,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其中施工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风险的动态更新工作,建设单位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风险研判工作会议,分析当前风险分级管控存在问题并对下一阶段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研判、部署。重新调整制定管控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动态跟踪措施落实情况;每月30日前向市、区轨道交通局报告重大风险清单及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分级响应、闭环管理”的原则,各参建单位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参建单位应结合有关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应明确排查责任人、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检查频率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 根据隐患特点和安全管理需要,工程建设隐患应分为通用类、施工安全管理类、施工作业类共三大类隐患。

  (一)通用类隐患:分为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资质与资格、分包、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安全生产投入、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化(视频门禁等)等子类。

  (二)施工安全管理类隐患:分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机械机具、管线保护、监控量测、轨行区管理、地铁保护、防台防汛等子类。

  (三)施工作业类隐患:分为明挖法施工、矿山法施工、盾构法施工、顶管法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冻结法施工、轨道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安装与系统工程、模板与脚手架、起重吊装、爆破作业、特殊作业等子类。

  第二十六条 隐患排查方式分为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综合排查三种类型。

  (一)日常排查是指参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

  (二)专项排查是指参建单位为深入掌握项目特定时段、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开展的针对性排查,包括专业性、季节性、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事故类比、停工后和复工前、外聘专家诊断等排查,具体检查类型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上级有关文件开展。

  (三)综合排查是指参建单位为全面掌握项目整体安全管理状况,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对安全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以上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开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隐患排查频次分别见附件4,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隐患排查频次参照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及管控水平,按照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和《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等进行拟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局部或全部暂停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对于施工现场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同时向本单位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复查,再报本单位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核查,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消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并动态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各参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建设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会(可与风险研判会合并召开),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现场复核,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在隐患发现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确保隐患排查体系完整,相关监理人员配备齐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和专项治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承包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月度、季度、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月15日、下季度15日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时积极参与建设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配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和专项治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见附件5),重大事故隐患做到“一患一档”。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编号、隐患名称、隐患所在单位、隐患内容、隐患分级(一般/重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隐患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参与应对Ⅰ级、Ⅱ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各参建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情况,建立监督检查档案;鼓励建立专家助查事故隐患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或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五)参建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水等措施,强制责任单位履行上述第(四)款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三十八条 市、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我市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详见金沙娱乐城 轨道交通工程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清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除满足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况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工程自身风险等级标准.doc

  附件2.周边环境风险等级标准.doc

  附件3.施工作业风险等级标准.doc

  附件4.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doc

  附件5.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台账.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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