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执法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 | 违则 | 罚则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显著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4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5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当场改正或在指定的时间内公开有关信息、链接标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7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标明备案编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标明备案编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0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1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3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信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4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款第(一)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5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6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7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8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19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1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2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标注信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3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补签协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4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资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5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6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1.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查处,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27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首次被发现,在指定的时间内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当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