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沙娱乐城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退役军人发〔2025〕56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精神,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烈士褒扬工作文件要求,经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沟通,市局制定了《金沙娱乐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金沙娱乐城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5月29日
金沙娱乐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缅怀英烈、昭示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金沙娱乐城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设施设备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依法确认的不动产权属,具体负责权属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五条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根据依法确认的不动产权属,将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安排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管理机制,健全捐赠档案,妥善保管捐赠的革命文物、烈士遗物等物品,对可移动文物,应当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做好保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应当与同级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规划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建成集纪念、教育、宣传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红色文化精品。
第八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不涉及以上内容的,应当由所在地区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区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坚持“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推动包括零散烈士墓在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迁移保护。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将零散烈士墓就近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暂时不具备迁移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十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需要调整保护级别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保护等级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保持原有风貌风格或者与其相协调,具有历史价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缮维护。
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根据需要,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利用能力和水平。改扩建期间,应当加强对碑、亭、塔、祠、陵、墓和塑像等已建主体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法确认不动产权属。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应取得农村集体组织同意,由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属。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力量,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申报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定等级后,按照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在金沙娱乐城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金沙娱乐城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位于革命老区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在金沙娱乐城修建的纪念设施;
(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市性或者全区性知名度或者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同等条件下,保护、管理、运用较好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优先批准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且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属关系。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定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级或者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拟申报的保护级别,分别向市或者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或者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同级宣传、党史、财政、文广旅体、检察等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进行集中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市或者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集中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烈士纪念设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烈士纪念设施属于历史建筑的,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金沙娱乐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作安放。
第二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批准其保护级别时确定的名称规范表述。确需更名的,应逐级报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类别等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保证设施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静,提供良好的安葬和纪念烈士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悼念和教育场所。
第二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机构制度健全、组织领导有力、工作队伍专业、保护管理规范、服务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单位和队伍建设。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设施规模、安葬烈士数量等因素,建强保护单位,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人员力量,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
第二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维护保养、安全保卫、志愿服务、社会捐赠、馆藏文物陈列征集展示及保护、不宜从事活动和破坏污损行为处置等管理工作规范,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烈士安葬、祭扫纪念、讲解接待、免费开放等服务工作规范,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应当注重改进服务保障质量,在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和从事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确因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工程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巡检,建立巡查档案。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巡检。
第四章 褒扬运用
第二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便于群众参谒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布展,原则上经审批可每五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十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由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核定其保护级别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迹编撰、陈列展示工作,充分利用馆藏资料等制作反映当地烈士英勇形象的刊物、声像、电视专题片等,大力挖掘宣传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的英烈事迹和英烈精神。
第三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作用,通过开设网站和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大力开展祭扫纪念、主题教育、巡展宣讲等活动,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
第三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系烈属机制,与烈士纪念设施纪念或者安葬的烈士亲属定期联系,为其提供现场祭扫必要服务或者代祭扫服务。
第三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积极申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省、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
第三十四条 建立解说词审查制度,保护单位应当将解说词报核定其保护级别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解说。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解说词审查制度按《广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共建红色教育平台,加强维护利用。
积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加强政治指导,对展陈内容和讲解词的审查,把好政治关;协调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党性教育功能发挥,把烈士纪念设施打造成党员教育的重要场所;协调党史研究部门加强对展览主题和展览内容的检查指导,把好史实关,确保展陈内容准确无误;协调文广旅体部门加强对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规划建设、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历史建筑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配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教师、离退休干部和青少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提供讲解宣传、祭扫引导、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者安放骨灰、遗体的。
第三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