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 金沙娱乐城 发展和改革局 金沙娱乐城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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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市水利〔2020〕1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水利建设单位:
现将《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 金沙娱乐城 发展和改革局
金沙娱乐城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认定、评分、公开、更新、应用及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金沙娱乐城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金沙娱乐城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在政务业务管理部门履行政务工作时,供共享使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维护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即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管理系统),负责并指导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业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工作,落实数据共享和政务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数据。
市水务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业绩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五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依法公开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同步共享至金沙娱乐城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包括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当在金沙娱乐城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注册并填写基本信用信息,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将自动匹配金沙娱乐城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信用信息数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网上填报前,应当按广东省水利厅要求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先行填报。
除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及形成的电子数据由平台后台保存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绩、从(执)业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水利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通过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该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有关信息。
未在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的工程业绩、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在水利工程招投标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为3年,自信用分值加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公开期为6个月至3年,自信用分值扣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理期限。
公开期届满后,相关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信息转入省、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基本信息管理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金沙娱乐城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金沙娱乐城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的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对该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四章 良好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具有符合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如实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档案。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登录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如实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档案。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在金沙娱乐城 范围内适用。
市场主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表彰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受表彰的证书(奖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扫描件;填报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有关要求执行。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市水利局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市水务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上传名称变更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填报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进行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同一市场主体对同一水利工程获得的多项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加分,不得多项或者重复申请加分;若已享受低级别荣誉加分,在高级别荣誉加分审批通过时同步撤销已有加分。同一项目的表彰类良好行为,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选择申请按附件1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或附件2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如有获得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的,已获得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加分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加分有效期限的认定。符合附件1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应当在表彰取得之日起一个周年内填报,逾期申请的,不予加分。本办法实施之日表彰取得时间尚未满一个周年的,市场主体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填报。本办法实施之日表彰取得时间已逾一个周年的,不予加分。
第十六条 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加分有效期限的认定。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相关表彰文件印发之日为加分起始日;业绩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为2年,从单位工程验收之日为加分起始日。各单位可在加分有效期内通过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管理系统申请加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优质奖应当经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行业协会颁发方予认可。
第五章 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予以公告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公告: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降低资质等级;
(六)吊销资质证书;
(七)责令停业整顿;
(八)吊销营业执照;
(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十)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
(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三)责令停止执业;
(十四)注销注册证书;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十六)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同时按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附件3)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但应当部分隐去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非因行政行为程序而被确认违法、被确认无效等依法停止执行或者作出公告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理决定经依法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作出公告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取该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依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二节 不予公告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依职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活动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附件3)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条款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不予公告,但应当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经依法调查后认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构成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告知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市场主体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调查终结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二)对于不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不良信用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初步认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
市场主体进行陈述及申辩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并根据核查的情况,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该处理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不良信用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期限从该不良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该不良信用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良信用行为扣分起算日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认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存在以下严重失信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年,并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或提供的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分值在公告期内为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相关文书的,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送达。
第六章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应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本省内依法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未依法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零。
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动态修复的信用管理行为。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分值已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发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直接予以采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承包单位选择(含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积极应用金沙娱乐城 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及金沙娱乐城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要求,并将其列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20分的按120分计算)乘以评分占比权重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分值较低主体的信用分值计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市场主体在本市的动态信用得分=省动态信用分值+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分。
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分指符合附件2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加分。
第三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被扣分分值20分(含本数)以上的,纳入“黑名单”,实施拦截,限制参与本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认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理由和提供依据材料。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公示;无误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告知异议人。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核过程中需要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内。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异议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人申请停止公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认定标准指附件1《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2《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指附件3《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金沙娱乐城 水务局 金沙娱乐城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水务局 金沙娱乐城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市水务〔2014〕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3.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4.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5.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
6.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附件1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
说明: | |||||
序号 | 良好信用行为 | 认定或颁奖单位 | 信用加分值(分) | 信用加分有效期(年) | 信用信息公开期(年) |
1 | 鲁班奖 | 中国建筑业协会 | 8 | 3 | 3 |
2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 8 | 3 | 3 |
3 |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 |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8 | 3 | 3 |
4 |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利学会 | 8 | 3 | 3 |
5 |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利学会 | 6 | 3 | 3 |
6 |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利学会 | 4 | 3 | 3 |
7 |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利学会 | 3 | 3 | 3 |
8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 6 | 3 | 3 |
9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 4 | 3 | 3 |
10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 3 | 3 | 3 |
11 |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 |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4 | 3 | 3 |
12 | 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金质奖 |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 4 | 3 | 3 |
13 | 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银质奖 |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 3 | 3 | 3 |
14 | 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铜质奖 |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 2 | 3 | 3 |
15 |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 4 | 3 | 3 |
16 |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 3 | 3 | 3 |
17 | 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4 | 3 | 3 |
18 | 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3 | 3 | 3 |
19 | 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2 | 3 | 3 |
20 | 工程总承包优秀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4 | 3 | 3 |
21 | 工程总承包优秀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3 | 3 | 3 |
22 | 工程总承包优秀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2 | 3 | 3 |
附件2
金沙娱乐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
说明:符合本表加分条件的,在市建管系统申报加分。 | |||||
行为种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分项 | 信用加分值(分) | 信用加分有效期(年) | 信用信息公开期(年) |
1、表彰类 | 获得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的 | 获得省级水利工程优质奖 | 4 | 3 | 3 |
获得地市级工程优质奖 | 2 | 3 | 3 | ||
获得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信用管理通报表彰 | 1.5 | 3 | 3 | ||
2、业绩类 | 工程业绩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和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的 | 0.5 | 2 | 2 |
附件3:
说明: 一、不良信用行为划分为五个等级(括号内为相应扣分值) | |||||||||
市场主体 |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行为 | 信用扣分值 | 信用扣分有效期 | 信用信息公告期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行政处理 | 等级 |
1、建设单位 | 1.1 | 1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6 | 12 | 1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2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3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4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5 | 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 4 | 9 | 9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 一般 | ||
6 |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设计变更手续未完善即擅自进行施工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7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10 | 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不到位 | 2 | 6 | 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不予公告 | |||
1.2 | 1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特别严重 | |
12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严重;特别严重 | ||
14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严重失信 |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严重 | ||
16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特别严重 | ||
17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18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 2 | 6 | 0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 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不予公告 | ||
19 | 依法应当公告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1 | 依法应当公告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
22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3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
24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
2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严重 | ||
2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特别严重 | ||
27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8 |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2~6 | 6~12 | 6~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轻微;一般;严重 | ||
29 | 超过有关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 | ||
30 | 非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 | 2 | 6 | 0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 | 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公告 | ||
1.3 | 31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32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33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4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5 |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 | 2~10,符合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分值清零 | 6~18,符合严重失信名单的,36 | 6~18,符合严重失信名单的,36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 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36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7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8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一般 | ||
39 |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4 | 6~9 | 6~9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轻微;一般 | ||
40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2 | 6 | 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轻微 | ||
4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42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43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勘察单位 | 2.1 | 44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4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46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47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48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2~4 | 6~9 | 6~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2 | 49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
50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51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52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53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54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55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6 | 12 | 1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 严重 | ||
5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严重失信 | ||
57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2.3 | 58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59 | 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等其他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勘察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0 | 未按水利规范提供勘察报告或者不满足设计需要的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1 | 不按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文件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2 |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3 | 提供虚假勘察资料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执行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4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 4 | 9 | 9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65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 4 | 9 | 9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66 | 不参加施工验收 | 4 | 9 | 9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67 | 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勘察人员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8 | 在施工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因该项目而召开的各种会议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69 | 项目出现变更时,不在合同规定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勘察内容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70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 4 | 9 | 9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71 | 由于勘测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72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73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74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75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76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77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78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79 | 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安全通道、安全护栏、防坠落设施、吊篮、施工机具等)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0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1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2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3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4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6 | 12 | 12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2.4 | 85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勘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或者拖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参加及配合工程验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6 | 存在故意拖欠工资行为,连续拖欠3个月及以上的,或累计拖欠达6个月及以上 | 10 | 18 | 1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三)项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特别严重 | ||
87 | 因故意拖欠工资导致工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人员死亡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三)项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严重失信 | ||
88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3、设计单位 | 3.1 | 89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90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91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92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93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2~4 | 6~9 | 6~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3.2 | 94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
95 | 以他人名义投标(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96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97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98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99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00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6 | 12 | 1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 严重 | ||
10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严重失信 | ||
102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3.3 | 103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04 | 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提交设计成果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05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06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07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08 |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09 |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0 |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1 | 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2 | 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3 | 设计变更资料提交不及时,设计变更内容不合理,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4 |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其设计成果被审查部门退件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5 | 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项目建议书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6 | 未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等审查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未经批准突破投资控制原则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7 | 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等相关前期审查意见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概算未经批准突破投资控制原则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8 | 未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意见编制施工图,出现漏项或者违背科学经济合理设计原则,造成变更或者工期延误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19 | 未按照投标文件或设计合同的规定派出设计代表配合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0 | 施工图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1 | 未配合竣工图编制或参加相关验收工作或验收时未及时提交工作总结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2 | 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设计人员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3 | 未按要求派设计代表参加工作会议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4 |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和独立费等)变化导致工程概算变化超过规定要求而需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5 |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项目不能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6 |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理性设计导致投资浪费、设计变更、施工协调工作量增加或者工期延误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27 | 由于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28 | 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4 | 129 | 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不到位 | 2 | 6 | 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 不予公告 | ||
130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设计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或者拖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参加及配合工程验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31 | 存在故意拖欠工资行为,连续拖欠3个月及以上的,或累计拖欠达6个月及以上 | 10 | 18 | 1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三)项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特别严重 | ||
132 | 因故意拖欠工资导致工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人员死亡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三)项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严重失信 | ||
133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4、施工单位 | 4.1 | 134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13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136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137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138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2~4 | 6~9 | 6~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39 | 申请企业资质时,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 | ||
4.2 | 140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第二十一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严重失信 | |
141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严重失信 | ||
14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143 |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144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45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46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4.3 | 147 | 不配合办理开工、质量监督等合同规定的有关工程手续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48 | 未按规定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与本项目有关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遵照执行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49 | 未按规定完善与本项目有关的除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之外的其他施工技术方案、专项方案的编制;或者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查并遵照执行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50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含监督抽检、飞行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及设备、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设施质量);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51 |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经审查同意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设计图纸(包括擅自变更或设计变更手续未完善即擅自进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5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53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4 | 9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
154 | 单元工程(检验批、工序)的质量未经监理机构复核合格并签字同意或者复核不合格,即擅自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检验批、工序)施工 | 2 | 6 | 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不予公告 | ||
155 | 未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工程资,或提交的档案资料规范或者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56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2 | 6 | 0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 不予公告 | ||
157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或者逃匿;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58 |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59 | 未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60 | 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通知不及时响应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61 | 竣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62 |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 4~10; | 9~18; | 9~18;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63 | 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64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65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考核不合格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66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67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68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69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170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要求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1 | 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安全通道、安全护栏、防坠落设施、吊篮、施工机具等)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2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3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4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5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6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7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8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79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80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81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6 | 12 | 12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182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未参与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2.未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3.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4.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5.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2 | 6 | 6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 轻微 | ||
183 |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 2 | 6 | 0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 |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 不予公告 | ||
18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85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86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4~10 | 9~18 | 9~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87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形成记录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88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五牌一图”、落实扬尘防治等文明施工措施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89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1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2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3 | 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 2 | 6 | 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不予公告 | ||
194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5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6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197 | 未按合同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98 | 施工、质量“三检制”未能有效落实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199 | 施工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报验和检验不同步,检验数量、频率等不符合检测方案和规范要求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0 | 施工工艺不规范或建筑物外观有明显缺陷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1 | 对质量缺陷未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备案;或者对较大的质量缺陷处理后未及时申请专项验收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2 |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3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4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4~10 | 9~18 | 9~18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4~10 | 9~18 | 9~18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6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4~10 | 9~18 | 9~18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7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4~10 | 9~18 | 9~18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8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或者拖延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参加及配合工程验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09 | 项目经理的任命(含变更)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项目经理未按合同规定到岗履职(含参加工程验收);或者安排任职项目数量已达到规定限额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任职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0 | 项目组织机构中的其他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岗履职;或者未经批准更换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1 | 主要机械设备投入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满足施工需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或者造成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或者造成工期延误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2 | 施工人员的投入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满足施工需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或者造成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或者造成工期延误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3 | 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延误进度计划的关键点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4 |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资料未能及时归档;工程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不真实;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的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5 | 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16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办理相关验收,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整理工程档案或不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4.4其他 | 217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不进行治理 | 2 | 6 | 6 |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 |
218 | 未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等制度规定;存在故意拖欠工资行为,连续拖欠3个月及以上的,或累计拖欠达6个月及以上 | 10 | 18 | 18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特别严重 | ||
219 | 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 2 | 6 | 0 | 《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铁路安全监管、闵行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 | 不予公告 | ||
220 | 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严重失信 | ||
221 | 在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2 | 6 | 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 不予公告 | ||
222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5、监理单位 | 5.1 | 223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22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225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失信 | ||
226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227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228 | 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229 | 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 2~6 | 6~12 | 6~12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 轻微;一般;严重 | ||
230 | 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 严重失信 | ||
5.2 | 231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
23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严重失信 | ||
233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234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3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236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37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5.3 | 238 | 不配合办理开工、质量监督等报建手续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39 | 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6~10 | 12~18 | 12~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严重;特别严重 | ||
240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6~10 | 12~18 | 12~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严重;特别严重 | ||
241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检验批、工序)或者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检验批、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及时、规范、如实的填写旁站记录 | 2 | 6 | 0 |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3.7项、第4.2.1项、第4.2.2项 | 3.3.7 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 括下列各项: | 不予公告 | ||
242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6~10 | 12~18 | 12~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特别严重 | ||
243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6~10 | 12~18 | 12~1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严重;特别严重 | ||
244 | 未及时组织或者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45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46 | 未按规定并结合实际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安全监理方案等有关监理工作指导文件或未能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47 | 投标承诺投入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到位,影响工程实施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48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未参与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2.未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3.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4.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5.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6.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2 | 6 | 6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 轻微 | ||
249 |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50 | 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出通知要求整改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51 | 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等情形监理不到位,不报告、不制止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52 | 未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审批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53 | 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力、人财物投入满足不了施工进度需要的行为监督不到位,不报告、不制止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54 | 违规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队伍、材料设备供应商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55 | 未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程规范等相关要求,复核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 | 2 | 6 | 0 |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2.12节 | 6.2.12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予公告 | ||
256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57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2~10; | 6~18; | 6~1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58 |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59 | 对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回复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60 | 工程在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缺陷,而在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61 | 监理单位审签后的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混乱,签名资料不完整、未反映审核过程或出现明显错误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62 | 未对工程施工合同中允许分包的施工分包合同进行审核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63 |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64 |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265 | 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266 | 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67 | 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268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69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2~4 | 6~9 | 6~9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70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2~10 | 6~18 | 6~18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1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6 | 12 | 12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272 | 项目总监的任命(含变更)不符合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履职(含参加或者组织工程验收);或者安排任职项目数量超过规定限额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3 | 项目组织机构中的其他成员未按合同规定到岗履职或未经批准更换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4 | 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不按时召开或不按合同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5 | 不按合同规定整理工程档案;不按合同规定审查竣工图;不按合同规定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6 | 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被监理工程进度滞后,工程实际施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或工程竣工日期延误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7 | 不按合同规定审核工程施工结算资料;不配合办理结算评审和审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78 | 未按合同要求或与建设单位约定将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至有关平台 | 2 | 6 | 0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在日常检查、稽查、审计中发现的不良行为 | 按照有关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不予公告 | ||
5.4 | 279 | 存在故意拖欠工资行为,连续拖欠3个月及以上的,或累计拖欠达6个月及以上 | 10 | 18 | 1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三)项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特别严重 | |
280 | 未落实(含未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规定 | 10 | 18 | 18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特别严重 | ||
281 | 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三)项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严重失信 | ||
282 |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合同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纠正,不及时报告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83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 (十三)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6、招标代理单位 | 6.1 | 284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4~10; | 9~18; | 9~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285 | 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规范、内容不科学不严谨导致引起歧义、招标延期 | 2 | 6 | 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 不予公告 | |||
286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审定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资料 | 2 | 6 | 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 不予公告 | |||
287 | 依法应当公告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88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89 | 依法应当公告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
290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91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
292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6 | 12 | 1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
293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 4~10 | 9~18 | 9~18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294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2~4 | 6~9 | 6~9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295 | 不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以及规定程序配合开展招标活动 | 2 | 6 | 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 不予公告 | |||
296 | 未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 2 | 6 | 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 不予公告 | ||
6.2 | 297 | 非因不可抗力,不按照招标代理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行为(含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 2 | 6 | 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 不予公告 | ||
298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 (十三)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7、质量检测单位 | 7.1 | 299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 6 | 12 | 1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00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严重失信 | ||
30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02 |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0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04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7.2 | 305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
306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07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308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309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0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1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6 | 12 | 1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 严重 | ||
312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7.3 | 313 | 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14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5 | 未按时提交检测结果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6 | 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或者质量检测报告签发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7 |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8 | 未按约定时间派员到工地现场完成抽检,影响工程进度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19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2~10 | 6~18 | 6~1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20 | 因检测过失给工程造成损失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21 |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7.4 | 322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8、供货 | 8.1 | 323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324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25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严重失信 | ||
326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327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28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8.2 | 329 | 提供货物质量经有关单位验收或者监督抽检(含飞行检测)不合格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0 | 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安装或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1 | 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货物出厂验收程序;或未按时报送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8.3 | 332 |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3 | 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配合安装提供售后服务或服务质量不佳、态度差、响应慢,不能及时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或未按承诺响应售后服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4 | 在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售价)或交货时对使用人员应培训不培训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5 | 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供书面报告,造成项目法人损失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6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37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9、咨询单位 | 9.1 | 338 | 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6 | 12 | 1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39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6 | 12 | 1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340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严重失信 | ||
34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严重失信 | ||
342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2~4 | 6~9 | 6~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34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失信 | ||
9.2 | 344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1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
345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失信 | ||
346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转让、分包无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严重失信 | ||
347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6~10 | 12~18 | 12~18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特别严重 | ||
348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2~10 | 6~18 | 6~18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49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50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6 | 12 | 1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 严重 | ||
351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失信 | ||
9.3 | 352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2~4 | 6~9 | 6~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一般 | |
353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4 | 9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354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4 | 9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355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失信 | ||
356 | 未严格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职,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出现严重偏差,投资控制不合理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9.4 | 357 | 与其他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导致造价成果失实 | 2~10 | 6~18 | 0~18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 |
358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2~4 | 6~9 | 6~9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 | ||
359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2~4 | 6~9 | 6~9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一般 | ||
360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失信 | ||
361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信用分值清零 | 36 | 36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对在公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严重失信 | ||
10、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 362 | 水利部作出的不良信用行为行政处罚书 | 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
363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在日常检查、稽查、审计和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良行为 | 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 轻微(不予行政处理的不予公告);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严重失信 |
附件4
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不良初字〔 〕第 号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主要不良信用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 ,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你(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扣 分。你(单位)有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附件5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
×不良处字〔 〕第 号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主要不良信用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列举陈述、申辩意见,已采纳意见,(或者未被采纳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本机关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
对你(单位)的信用分值进行扣 分,扣分有效期为 个月。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不良结字〔 〕第 号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如下信息)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因你(单位)主要不良信用行为及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违反了(法律条款或合同约定等之依据)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列举陈述、申辩意见,已采纳意见,本机关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经查明,你(单位)上述行为不构成《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本机关不予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