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 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三水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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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办〔2025〕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金沙娱乐城 三水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5年7月24日十七届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旅体局反映,联系电话:87709638。
金沙娱乐城 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金沙娱乐城 三水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旅游民宿发展,积极引导旅游民宿业主、投资人、经营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民宿建设,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在金沙娱乐城 三水区范围内,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指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场所,应当按照旅业、出租屋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管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民宿管理工作由区文广旅体局牵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保障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其中:
区文广旅体局统筹协调民宿发展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制定民宿管理及扶持政策,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鼓励发展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精品民宿。负责指导、初审和推荐三水民宿申报各级别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制定区级民宿发展规划。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民宿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负责民宿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区公安分局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由各镇(街道)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振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各村(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
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六条 民宿选址要求。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七条 房屋安全要求。民宿建筑应系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齐全且没有加建、改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民宿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并按《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建〔2022〕55号)要求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鉴定或核查发现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条 消防安全要求。
(一)位于镇、村,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三)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第九条 治安管理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或不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条 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一条 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依法向区或属地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兼营散装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作为使用证明。
属于自建房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Ⅰ或Ⅱ级。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市场主体,除了提交以上住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民宿登记。开办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登记档案,每月及时将民宿登记相关情况及时向区文广旅体局报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房屋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要求、治安管理要求、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相关佐证材料,由对应部门按法定职能收集并和负责登记部门信息共享,以便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一)三水区民宿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餐饮、食品的须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一照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平面图。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经营者完成民宿登记后,镇(街道)民宿登记负责部门应协调区文广旅体局为民宿经营者派发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民宿主账号,并指导民宿经营者登录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登记。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五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民宿名称可以使用“XX”民宿、客栈、驿站、宅院、庄园、山庄等,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民宿应固定使用一个名称,民宿名称变更前需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宠物友好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采用标准化管理,包括系统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相关服务规范、有关应急预案和管理台账,并汇编成册,相关服务操作规范上墙明示。
第二十五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积极申报“乡村民宿认证”“乡村旅游民宿”“南粤森林人家”“非遗主题民宿”“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疗养基地”“中小学研学基地”等与民宿匹配的行业荣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镇(街道)建立民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区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其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实施土地供应适当向民宿倾斜的政策,区内拆旧复垦所得建设用地指标、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指标优先用于民宿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地、废旧厂房、历史老旧建筑等开发文旅项目,对其中引进民宿业态的重大项目提请区政府予以研究。
第三十条 引入民宿产业的乡村,可按规定获得各类政策支持,具体范围根据相关扶持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依法依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民宿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www.ss.gov.cn/mlss/ssmp/cxzs/content/post_6685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