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顺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顺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金沙娱乐城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区级储备粮的品种主要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成品粮(大米、小麦粉等)和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调和油等)。口粮(稻谷和小麦及其成品粮)的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区级储备粮规模的70%。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在非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下,动态轮换区级储备粮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的情形。
动态轮换是指区级储备粮储存单位遵守有关规定,在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等级和质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下达承储任务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方式、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实现常储常新。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维护,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将管理数据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在线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是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初审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年度预算;牵头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制度。
顺德区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负责审议区级储备粮轮换方式、轮换计划、灵活轮换、代储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标准、代储数量、代储主体选定)、等价购销轮换费用标准、储存延期、公开交易和本办法未尽事宜等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对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沙娱乐城顺德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顺德支行)负责足额及时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由区级国有粮食企业(金沙娱乐城顺德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承储,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区级储备粮任务,承担区级储备粮的政策性业务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提出和执行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负责按有关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区级储备粮费用, 并按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负责。
第三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常规),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备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请,报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承储企业应主动研判粮油市场和把握周期运行规律,紧贴周边市场需求和顺德产业实际,开展在库区级储备粮(除轮换常规计划外部分)灵活轮换,并报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审议。
轮换计划(常规或灵活)部分采取动态管理,可因应国内外形势具体变化,在当年第四季度调整完善,报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收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验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农发行顺德支行。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统筹兼顾实物库存充足的要求,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确保区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年底要确保足额储存。采用动态储备管理的区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低于100%。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的前提下,一般为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包装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低温、准低温储存条件下,储存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必须在保质期内进行轮换。储存年限方面,原粮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成品粮、油以加工后首次入仓(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进口粮、油以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遵循“去旧储新,常储常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采购的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半年内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架空期(轮换出库次月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四条 无论采取何种轮换方式,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90%。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销售应当按照经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审定同意的方式进行,主要有以下七种实施方式:
(一)政策性收购:顺德区接上级要求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时,向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收购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的粮食。
(二)公开交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交易市场或政府采购平台对储备粮进行招标、竞价等公开方式。
(三)等价购销。向参与的单位以市场价格购入储备粮,合约期满后以同等价格将该批次粮全部销售给对方。
(四)应急采购。当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时,视区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消耗情况,可向具有两地政府间产销合作协议的产粮区启动协议采购。
(五)加工转换。将储备原粮加工转换为成品粮继续储存。
(六)调整品种。因应粮油市场行情趋势、仓储需求结构,可将现行储备品种调整为更贴合市场需求的粮油品种。
(七)加工销售。结合周边市场需求,轮换出库时可对储备粮先加工为适销品种再进行销售。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要做到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季度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顺德支行。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对政策储备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九条 当粮库仓容不足或者调整储备布局需要时,承储企业可以选择自储、代储或两者相结合方式进行储存。
第二十条 选择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包括代储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质量等级标准、费用标准、轮换、动用等内容),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顺德支行备案。
代储企业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出区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提出处理方案,报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储备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区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储备企业应当与购买方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收获年份、品种、 等级、 权属和轮换方式, 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 (堆)储存。
第二十四条 储备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账实相符,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区级储备粮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货位卡。货位卡应当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或者收获年度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五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属地储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粮食质量追溯制度。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农发行顺德支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二十九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应急动用响应建议,动用建议包括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解决。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管理费用、轮换差价及贷款利息补贴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于每年财政预算申报时,按规定将下一年度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在预算下达后,区财政局应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按规定及时将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预拨划至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申请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将每月的储备粮费用补贴开支等资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进行初审,并致函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值挂钩。
承储企业会同农发行顺德支行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情况。
区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顺德支行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上述账户用于区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顺德支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顺德支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储备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区级储备粮储备任务。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储备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农发行顺德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农发行顺德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储备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顺德支行。
第三十九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的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单位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能范围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顺德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农发行顺德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储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区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不得超过”“不得低于”等文字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最新政策文件或经顺德区区级储备粮联审会议审议后执行。区级储备粮代储行为仍处于合同存续期的,有关招标工作可待合同期满后执行。原《金沙娱乐城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