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校车运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校车运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府办发〔20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校车运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顺德区校车运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校车运营单位的管理工作,规范校车 服务,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车运营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中的全部规定,经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区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对校车运营单位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全区校车安全运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环境运输 和城市管理局、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财税局、区公路局。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校车运营单位的管理工作。区教育局主要负责校车运营单位的申请受理工作;区公安局主要负责校车技术性能和校车驾驶员资格的审查工作;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校车行驶线路的审核工作;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校车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区财税主要负责校车购车补贴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区公路局主要负责校车站点的规划和统筹站点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是在我区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顺德区范围内从事校车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校车运营单位规模化经营,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第八条 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按要求每辆专用校车配备1名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每辆专用校车应当按要求配备1名以上的管理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幼儿。
第十条 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二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 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镇(街道)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应当向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顺德区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5.校车行驶证、技术条件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与校车数量相等同的校车驾驶人员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
第十五条 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如需退出校车运营服务的,需提前3个月向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告知,并协助学校做好过渡期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在我区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试行。
文件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