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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SDFG2023007

文号顺府办发〔2023〕12 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状态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29 18:01:08 字号: 分享至: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3〕1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3168)。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6 日

  顺德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含混凝土搅拌站堆砂场)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河道名录的通知》(粤水河湖〔2021〕5 号)明确的省主要河道。

  本办法所称堆砂场是指根据一定的控制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河砂、石等物料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煤炭、竹木、钢材等其他材料堆放场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镇(街道)负责堆砂场具体日常管理,压实属地村(社区)和经营者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检查,发现堆砂场经营中存在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

  区公安局负责堆砂场出入口周边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制定堆砂场的堆放标准及要求,对堆砂场设置进行审查,对堆砂场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在监管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工程的用砂使用环节质量进行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明确源头治超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运砂车辆超载超限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对堆砂场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外违法占地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查处堆砂场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噪声污染、水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行业监管部门明确堆砂场扬尘在线监测的实施要求。

  金沙娱乐城顺德海事处负责堆砂场前沿水域的船舶作业监管,查处相关海事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堆砂场进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堆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堆砂场应按照《金沙娱乐城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设置规划》设置要求从严控制、规范管理,服从防洪统一调度,不得妨碍防汛抢险。

第二章 堆砂场设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建设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审批,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区围内河涌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设置堆砂场。

  第六条 堆砂场设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申请书并附申请人有关资料(个人申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报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二)堆砂场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方案包括:堆砂场平面布置、设计堆放高度、设计使用期限、现场地形测量图纸及堆砂场有关设施设计图纸、运营期限届满后的清理方案等。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包括取得场地租赁合同或所占用河道范围土地权属人同意的意见等。

  (四)说明堆砂场运营期间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就堆砂场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包括:

  1. 堆砂场地面高程原则上不低于该位置河道的2年一遇水位线;

  2. 堆砂场所在滩地上堤围达标坡脚线至河道的2年一遇水位线之间距离原则上达到35米以上(其中堤围保护地宽度10米,河岸保护地宽度5米);

  3. 堆砂场所在河道2年一遇水位线至河道中心方向的宽度范围起算,河岸坡度小于(缓于)1 ∶ 3;

  4. 堆砂场进出场道路应直接翻越堤身与堤后道路连接,翻越段未切堤、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其迎水侧道路应傍堤填方修筑,堆砂场地面及场内道路路面高程应基本与原状河道滩地持平。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堆砂场内未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批准不得布置粉碎加工河砂设备。

  (四)不会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包括:

  1. 堆砂场临河侧需按要求设置挡墙,不得堆填侵占河道、不得开挖或填高原状河滩地;

  2. 每个堆砂场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设计堆放高度不超过5米;

  3. 汛期运营方案以及所在河段水位达警戒水位以上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方案,满足河道行洪泄洪要求。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包括:

  1. 堆砂场堆施位置需距离堤防外坡脚线10米以上、距离河岸线5米以上;

  2. 堆砂场布设于宽敞、平整、河岸落差小的河滩地,不得堆放建筑垃圾;

  3. 堆砂场需占堤顶作通行道路使用的应制定有效措施,避免运砂车辆对堤围造成损坏,砂车辆避免通过水闸、泵站交通桥。

  (六)堆砂场临时管理用房采用易拆易装的简易板房,并应符合有关消防要求。

  (七)未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同意设置堆砂场的,应当将其审批结果抄送属地镇(街道)堤防管理单位及海事部门。

  第八条 堆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临时占用费,相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我区集约点内新设堆砂场及现有堆砂场在土地租赁期满后,均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堆砂场的经营权。

第三章 堆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堆砂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属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审批要求设置运营的堆砂场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整改意见后移交属地镇(街道)进行处理,未完成整改的堆砂场不得批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堆砂场经营者需在堆砂场两端设置标志牌,标明堆砂场占地范围、占用期限、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在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超范围、超高堆放。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堆砂场未经批准不得对原状滩地进行硬底化,除临时管理用房外不得设置其他建、构筑物。堆砂场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存放的河砂,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等。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常态化的巡查监管,依法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置堆砂场、超期经营堆砂场、使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因堆砂场运营造成堤防、防汛道路、防护林、水利工程设施等损坏的,堆砂场经营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堆砂场运行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损失由堆砂场经营者负担。

  第十六条 堆砂场应按有关要求做好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堆砂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堆砂场内原则上只允许临时堆放砂、石等材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洗砂设施或进行洗砂作业,不得堆放建筑垃圾或其他污染河道的物料。

  第十七条 堆砂场使用人应负责做好堆砂场位置河岸的稳定监测,每年定期开展堆砂场位置河岸水下地形测量,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印发〈顺德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等物料堆放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4〕1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