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围内河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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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府办发〔2022〕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围内河涌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3168)。
金沙娱乐城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顺德区围内河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围内河涌管理,保障围内河涌排涝引水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围内河涌的综合功能,全面推行河长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围内河涌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及其管理。本规定所称围内河涌包括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河道、湖泊及人工水道等,具体认定以顺德区河湖名录为依据。
河湖名录以外的其他微小水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围内河涌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围内河涌分为主干河涌、支干河涌及支河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内河涌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联围治水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围内河涌的日常管理工作(详见附表)。
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航道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围内河涌管理的有关工作。各镇(街道)、社区(村)应落实河长制工作的有关要求,设立各河道、湖泊的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有关职责。
第四条 各级河长按职责开展围内河涌的巡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辖区围内河涌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区所有河湖应按河长制的有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河长公示牌。各镇(街道)
作为河长公示牌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河长公示牌日常管护,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有信息不符、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五条 围内河涌的管理范围属我区河道管理范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我区围内河涌的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主干河涌:有堤防的按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后退10米划定,无堤防的按最高控制水位岸线后退 10 米划定,无堤防有护岸的按护岸水工建筑物迎水侧顶边线后退 10 米划定。
(二)支干河涌、支涌:有堤防的按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后退 5 米划定,无堤防的按最高控制水位岸线后退 5 米划定,无堤防有护岸的按护岸水工建筑物迎水侧顶边线后退 5 米划定。
第六条 顺德区河湖名录应包含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管理范围等信息,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围内河涌相关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区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专业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在河道和水利设施的城市蓝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蓝线管控”相关要求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泊,不得擅自设置水闸、覆盖河道。违反前述规定,由属地镇(街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恢复河道原貌,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对围内河涌进行迁改的,建设单位需向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涌迁改方案及引排水影响分析报告,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河涌迁改方案、河涌引排水影响进行论证。围内河涌迁改必须满足河涌的引排水要求,不得削弱河涌或该区域的引排水功能,河涌迁改方案由各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围内河涌迁改必须先完成新建迁改河涌工程,通水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原河涌进行迁改。
(二)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的跨河、临河、穿河等各类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向所属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包括申请书(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引排水影响分析报告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河道过流、河岸安全、河道清淤疏浚、河道规划、河道水质等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在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涉及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不得影响河势稳定,不得危及河岸安全,不得影响河道引排水,不得影响围内河涌日常疏浚、整治等。
第十条 除水务、环保相关要求外、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仅允许建设水利工程、水源工程以及城市功能性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生态景观、绿地、广场、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涉及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永久建设用地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禁止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在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涌或其管理范围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有碍河涌过流或污染水体的行为;
(二)擅自堵塞、覆盖河涌,盖搭水棚、弃置沉船等;
(三)擅自启闭或毁坏河涌附属设施;
(四)未达到环保要求向河涌排放污染物及其他污染河涌的行为;
(五)炸鱼、电鱼、毒鱼、设置拦河鱼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和妨碍河道引排水过流的活动;
(七)开设砂、石装卸场(点)或长期堆放物料;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
(一)修建各类穿(跨)河(岸)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
(二)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或工程设施;
(三)开采砂、石、土料;
(四)利用河涌水面进行养殖等商业性用途;
(五)其他施工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围内河涌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等建设项目。
围内河涌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不允许单独在原址实施重建、改建、扩建等,由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分轻重缓急,统筹处理。各镇(街道)可结合有关河道整治工程开展情况,分河道(段)制定有关建筑物处置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鉴定为危房的居民,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四条 根据职能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围内河涌的日常管理、水系整治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水量调度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围内河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水质监控等;属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围内河涌的河面保洁、负责围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水行政执法等。
第十五条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过流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及水陂、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文化遗址,符合文物保护条件的,应当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废水、农业用途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涌。城乡生活污水应有计划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系统集中处理,向围内河涌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水排放标准。违规利用暗管(渠)向围内河涌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八条 围内河涌的运行调度,在服从防洪排涝、保护水源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生态景观用水的需要。河道内的水资源根据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调水计划统一调度。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妨碍围内河涌管理的,由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顺德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顺府发〔1993〕43 号)《顺德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顺水电字〔1997〕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内河涌管理权限范围
附件
各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内河涌管理权限范围
备注:堤防(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内河涌河段由负责管理该堤防(水利工程)的镇(街道)负责管理,堤防(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内河涌河段各镇(街道)按行政区域进行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