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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SDBG2025005

文号顺司〔2025〕42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顺德区司法局

文件状态

金沙娱乐城 顺德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人民调解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顺德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4:44:10 字号: 分享至:

  金沙娱乐城 顺德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人民调解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司〔2025〕42号

  区各有关单位,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组织:

  为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现印发实施《顺德区人民调解中心管理办法》。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 顺德区司法局

       2025年8月29日

  顺德区人民调解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提升“1+6+N”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顺德区人民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金沙娱乐城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德区人民调解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医疗卫生、金融保险、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已设立的全区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调解中心日常运作管理由区司法局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调解案件的受理审核、质量评估和补贴发放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调解中心组建顺德区人民调解专家库,开展调解工作与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专家库成员由已向区司法局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

  第五条  区人民调解中心根据受理案件的需要,采取“以案定补”方式指派专家库调解员进行调解。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过程中如遇无法自行处理的疑难复杂或专业性问题,可向区人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区人民调解中心同意后抽调专家库的调解员协助参与调解或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六条  专家库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以公益为主,调解员自愿参加,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案补贴。区人民调解中心与调解员不构成劳动或雇佣关系,只是基于矛盾化解的需要和调解员的意愿,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其他费用由调解员自行承担。

  第二章  案件受理与调解

  第七条  案件性质必须为民间纠纷,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区人民调解中心委派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八条  根据矛盾纠纷不上交、及时就地的调解原则,案件还必须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一)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并出具人民调解终止书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如不快速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经区人民调解中心审核,可以予以受理或移送(委托)调解:

  1.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外伤害案件等;

  2.伤残达到七级以上的工伤或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3.案件标的10万元以上,标的包括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赔(补)偿数额,或给案件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4.医疗纠纷;

  5.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隶属部门、企业、组织等,或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考虑到回避原则,由区一级调解较为适宜的;

  (三)经区人民调解中心审核,其他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或社会影响较大,需依托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

  第九条  区、镇(街道)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遇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规定的案件,经询问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愿意由区人民调解中心委派专家库调解员调解、协助联合调解或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以及移送(委托)调解的,指导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审查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递交区人民调解中心。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还需提交人民调解终止书。

  第十条  经区人民调解中心审核,对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或确有必要依托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予以受理或移送(委托)调解。

  第十一条  案件受理后,区人民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类型选择适合该案的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调解员或区内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后,向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发出人民调解委派或移送(委托)书。

  调解案件由区人民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委派一至多名调解员调解。简易、普通矛盾纠纷可委托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重大矛盾纠纷可委托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收到区人民调解中心委派或移送(委托)书后,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调解员受理案件,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二)调解员访问案件有关人员,了解纠纷情况,收集有关材料,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三)调解员根据纠纷情况,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制作人民调解记录。

  第十三条  调解员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调解不成的填写人民调解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调解员于调解结束(或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回访,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第十五条  如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书,协助办理司法确认。

  第十六条  调解员根据上述调解流程的需要,结合有关文书样式制作档案,并于结案后(一般为回访并确认协议得到履行后)三日内填写人民调解结案报告表,与案件档案一并交区人民调解中心。

  第三章  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专家库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依照区司法局、区财税局《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司字〔2018〕37号)及本办法规定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区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专家库调解员;

  (二)对区人民调解中心委托的案件积极组织矛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调解的案件有较完备档案;

  (四)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能领取补贴。

  第十九条  补贴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补贴金额根据案件性质、调解结果、调解协议形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确定,案件有多个调解员的补贴均分。

  第二十条  案件情况紧急,经调解员现场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当场结案息事的,每件补贴1000元。此类仅限于因突发性、群体性案件,必须由调解员到事发现场进行紧急调解,客观上无条件进行书面调解且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解协议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争议不大,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取证,经1至2次调解即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为简易矛盾纠纷案件。

  简易矛盾纠纷案件经调解员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的,每件补贴800元。

  第二十二条  普通矛盾纠纷案件经调解员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每件补贴1700元。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一)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突发性事件;

  (三)经镇(街道)一级反复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复杂、疑难纠纷;

  (四)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关键性的矛盾纠纷;

  (五)其它社会影响大、可能危害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具体由区人民调解中心认定。

  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经调解员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的,一般每件补贴4000元,特殊情况下可以相应增加,但最高不超过18000元,具体增加数额由区人民调解中心综合案件社会影响程度、调解工作难度、达成调解协议金额、调解效果等因素确定。

  调解成功但档案不完备,只有调解协议书,而未按要求制作其他台账资料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按普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员尽职尽责调解,仍无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同时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经区人民调解中心回访确认,每件案补贴200元;案件此前经镇(街道)调委会调解不成的,每件案增加补贴100元: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其他法律途径或合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未进一步激化的;

  (二)未造成非正常、非法上访的;

  (三)未发生民转刑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第二十五条  由区人民调解中心委派专家库调解员协助联合调解或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案件,每件均补贴800元。此类案件的调解案卷和调解文书以该调委会的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专家库调解员根据实际调解情况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和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上签名。

  第四章  补贴发放流程

  第二十六条  调解员申领办案补贴,一般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审查,并由调解员于案件结案后三日内将规范案卷送至区人民调解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调解中心收到案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调解案件,根据“一案一表”原则填写《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批后,区人民调解中心按区有关财政规定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补贴款由区有关结算单位直接汇入调解员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调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调解中心不予发放补贴,对已经发出的补贴予以追回:

  (一)办理人民调解案件收取纠纷当事人财物的;

  (二)虚构调解事实、伪造调解材料,骗取补贴的;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因严重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被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人民调解事务的;

  (六)调解协议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七)结案归档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经修改、补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第五章  调解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专家库调解员要做到区人民调解中心有委派必调处,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到调解程序合法,主要事实清楚,材料及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调解员资格:

  (一)多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区人民调解中心委派的案件;

  (二)虽接受委派但对调解工作极不负责,并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起越级上访的;

  (三)因违法调解,被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

  (四)因泄露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权益损害,引发诉讼的;

  (五)申报补贴材料失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人民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调解员要按照纠纷受理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陈述、调查核实、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回访等流程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案件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调结,如超过期限双方当事人仍希望继续调解的,可继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档案卷宗是案件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需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制作,一般包含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结案报告表等。文书内容要完整准确、要素齐全,调解协议内容合理、合法。

  第三十四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并及时将情况向区人民调解中心反映。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调解中心在汇总填报补贴申领材料时要仔细核查,严格把关,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纠正,对有关调解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补贴发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以后”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区司法局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前印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关于区人民调解中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由区人民调解中心指派且在2024年9月20日以后调结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人民调解结案报告表

     2.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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