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顺民社发〔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人社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金沙娱乐城 顺德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1日
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做好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普惠适度、实用易行等原则,稳步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
第三条 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基于残疾人康复需求,由各镇(街道)健康共同体(以下简称“健共体”)提供居家康复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二章 康复服务对象
第四条 康复服务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顺德区户籍且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重度 (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
2.满14周岁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具有康复需求且经居住地镇(街道)健共体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残联)(以下简称“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评估为适宜接受居家康复服务的。
第三章 康复服务内容
第五条 居家康复服务以自然年度为服务周期,年度服务终止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居家康复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期间,月均接受服务次数不少于3次。
第六条 居家康复服务对象由居住地的镇(街道)健共体委派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上门提供康复评定、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康复服务,同时为居家康复服务对象的家属提供家居适应性训练指导及支援,增强其照顾残疾人的能力,预防残疾程度加重和并发症发生,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维持身体功能状况。居家康复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由各镇(街道)健共体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功能状况确定。
第四章 康复服务流程
第七条 居家康复服务按年度进行服务审批,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下年度康复服务集中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报名,各村(居)委会汇总名单后报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服办”)初步核查,镇(街道)公服办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报送至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
第八条 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按照报名人员实际居住地,以镇(街道)行政区划进行片区划分,将康复需求名单下发至各镇(街道)健共体。各镇(街道)健共体根据康复需求名单开展服务需求评估,确定报名人员是否适宜接受居家康复服务,评估费用由各健共体自行解决。经评估适宜接受服务的,由健共体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经评估不适宜接受服务的,告知其当年度不宜接受居家康复服务,报名人员如有异议可向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申请复评,复评由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复评所需费用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经评估确定适宜接受服务的报名人员,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至镇(街道)公服办,镇(街道)公服办着重对报名人员的户籍信息、持证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上报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审批,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在审批过程中着重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予以协调。区民政人社局(区 残联)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各镇(街道)公服办、健共体,各镇(街道)公服办将审批结果通知报名人员。
第十条 经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审批的居家康复服务对象中,优先保障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困难家庭康复服务对象。普通家庭康复服务对象按照评估分数高低次序,在当年度内轮候接受服务。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健共体根据审批结果为居家康复服务对象制定康复计划并约定服务期限,与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知情同意书》后,提供居家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居家康复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期间,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服务时,镇(街道)健共体应与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终止服务备案表,并将备案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报送,同时抄送至镇(街道)公服办。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本办法实施首年以各镇(街道)当年通过审批的居家康复服务人数在全区占比作为依据,确定各镇(街道)年度居家康复服务费用预算额度。次年起,由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综合各镇(街道)当年度的服务人数,上年度居家康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及超比例服务人数占比等因素,确定各镇(街道)当年度的居家康复服务费用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 在不超过当年度镇(街道)居家康复服务费用预算额度前提下,各镇(街道)健共体应当根据各居家康复服务对象的功能状况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自主安排居家康复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高质量居家康复服务。当年度预算安排居家康复服务财政专项资金存在结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十五条 居家康复服务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各镇(街道)健共体应于每个季度服务结束后15日内向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提交结算材料,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的镇(街道)健共体组织实施居家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确定各镇(街道)健共体的年度居家康复服务费用预算额度后,按照人均10000元/年的标准核定各镇(街道)健共体当年度最低服务人数,各健共体要确保年度服务人数不低于当年度的最低服务人数要求。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健共体要规范内部管理,做好服务记录,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居家康复服务档案,建立与医疗规范、财务规范相适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健共体应当根据《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提供居家康复服务和收费,如需超出《目录》范围提供服务,应当书面告知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需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经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目录》可由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区卫健局会商后修订,修订后的《目录》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镇(街道)健共体应当按季度对居家康复服务对象的身体功能状况开展评估,有针对性调整服务方案,提高康复服务成效。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居家康复服务工作完成后,各镇(街道)健共体应对服务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分别报区、镇(街道)民政(残联)、卫健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应按次对康复医生或康复治疗师提供的康复服务予以签名确认,并配合镇(街道)公服办进行年度服务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公服办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居家康复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调查,服务满意率低于85%的健共体,扣减当年度康复服务费用总额的8%。
第二十四条 居家康复服务内容和质量由区、镇(街道)卫健 部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健共体应自觉接受区、镇民政(残联)、卫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政(残联)、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工作。
(一)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政策制定及解释工作;会同区卫健局开展全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项目组织工作;负责居家康复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做好居家康复服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区卫健局:指导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以下简称“卫健办”)对健共体开展的居家康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健共体按照诊疗规范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配合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做好全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项目组织工作。
(四)镇(街道)公服办: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居家康复服务需求人员的调查登记、筛选评估、资格审核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居家康复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开展居家康复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工作;配合镇(街道)卫健办调查、处置居家康复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报告重大事项。
(五)镇(街道)卫健办:负责对健共体开展的居家康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辖区健共体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项目;会同镇(街道)公服办调查、处理居家康复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工作,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违规泄露残疾人的个人信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居家康复服务,据实反映客观诉求,不得有虚假陈述、诬告、无理取闹等行为,否则终止当年度的居家康复服务,且不予受理下一年度的服务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集中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家安养服务的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居家康复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享受居家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同时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且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有建床意愿的,镇(街道)健共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家庭病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人社局(区残联)会同区卫健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方案》(顺社〔2013〕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需求筛查评估记录表
2.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知情同意书
3.顺德区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项目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