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南海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沙娱乐城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南海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金沙娱乐城南海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联系电话:86310230)。
金沙娱乐城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7日
金沙娱乐城南海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设施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设施是在建(构)筑物附设或独立设置的,标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政府部门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牌匾设施,标明所在建筑名称、所在建筑权属人名称、标识、所在建筑租赁人名称、标识和地区地名的楼宇标识。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区公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资源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公有广告资源的经营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规划。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内容发布的监督管理,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
区宣传部门是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公益广告进行内容审核、意识形态把关和公益属性认定,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文广旅体、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有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编制、安全管理、巡查、拆除等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化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包括布局规划和设置规划,布局规划是设置规划的上位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编制布局规划或原布局规划已失效的地区禁止编制设置规划。
布局规划是以南海区行政辖区为规划范围的区级专项规划。布局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总体规划、大型独立式广告专项规划、大型附属式广告专项规划、公共设施广告专项规划等。
设置规划是以局部地区、建筑群组或单一建筑为规划范围的设置规划,是具体设置的依据。设置规划包括大型独立式广告设置规划、大型附属式广告设置规划、公共设施广告设置规划等。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区布局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编制本辖区设置规划,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批复一年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规划报批前应当经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编制大型独立式广告设置规划或原规划已失效的地区,禁止新增、改建、续期大型独立式广告。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除已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通过的建筑外立面方案外,未编制大型附属式广告设置规划的,或原规划已失效的重点地区,禁止新增、改建、续期大型LED附属式广告、屋顶广告,禁止新增、改建其他大型附属式广告。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金沙娱乐城古村落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历史保护规划和区布局规划,编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落实所在地区传统风貌管控和广告规划设置要求。未编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禁止新增、改建、续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规划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适应。区布局规划、重点地区的设置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甲级资质;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设置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或以上资质。
第三章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同时应当符合上级以及本地区公开发布的规划、设置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适用专门领域法律法规实施审批、备案或其他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依法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重点地区由区布局规划具体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内容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取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法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已审批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经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建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证,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验证和安全检测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验证申请后,应审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验证和安全检测,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设置人进行整改,设置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证。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单次许可有效期限不宜超过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设置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本办法实施前已有设置许可但有效期届满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仍需设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续期办理报批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有设置许可但未规定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设置人仍需设置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许可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个自然日内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拆除后,原址仍符合规划要求的,可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监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要求,在一定比例的时段或版面上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或招租内容。
第四章 户外招牌设施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招牌设施以及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除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另行规定外,同一建筑禁止设置2个或以上的楼宇标识。
第二十八条 户外招牌设施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登记资料。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计、设置和备案。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施,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计、设置和备案。
楼宇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计、设置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已备案的户外招牌设施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的,应当通知设置人改正,设置人应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招牌设施或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拆除设施。设置人未按照规定拆除的,招牌设施或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附着建(构)筑物权属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楼宇标识设置人或所在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包括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安全检测、安全预警、安全巡查和安全自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规范的要求。
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安全检测、安全预警和安全自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能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除已安装安全预警设备的,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保证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未按照要求进行安装预警设备或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大型独立式广告、精神堡垒、大型实物造型广告;
(二)大型LED附属式广告;
(三)使用混凝土、石材、金属、木、陶瓷、塑料等刚性材料制作的,且单面面积≥30平方米的平行墙面广告;
(四)屋顶广告、垂直墙面广告。
第三十四条 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安全预警或安全巡查发现险情的,设置人应当采取加固、补强、拆除等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进行维修、更新,对具有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及时拆除。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设施附属建筑物权属人或管理人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停用、围蔽、加固、拆除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金沙娱乐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撤销设置许可,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情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宣传的,设置人应依法向气象部门申请许可。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四十一条 宣传品设置管理和其他类型广告管理按照要求另行规定。
区级公有广告的运营管理按照南海区国有企业资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附属式广告、独立式广告和其他类型广告。
户外招牌设施:包括附属式招牌设施和独立式招牌设施,不包括道路交通标识、道路桥梁铭牌、公共设施指示牌等公共标识系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户外招牌设施按照本办法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一)除名称、标识、联系方式或建筑名称、地名外,还包含其他内容的;
(二)附设在建(构)筑物的一楼门楣、骑楼二楼、商业裙楼二楼以外位置的招牌设施,楼宇标识除外;
(三)附设在建筑且牌匾的总面积≥10平方米的招牌设施;
(四)独立占地且设施总高度≥4米的独立招牌设施;
(五)镂空字体且单字≥4米的楼宇标识;
(六)非镂空字体设置的且牌匾的总面积≥10平方米的楼宇标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4米或单面面积≥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4米>任一边长>1米或10平方米>单面面积>1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最长边长≤1米或单面面积≤1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历史地段:本办法所指历史地段是指《金沙娱乐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或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金沙娱乐城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和风貌管控范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cgzfj/xxgkml/tzgg/content/post_6780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