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金沙娱乐城 南海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金沙娱乐城 停车场管理办法》(金沙娱乐城 令2020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设施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停车设施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区交通、自然资源、住建、公安、财政、国资等主管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对于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满足业主相关约定条件等,且通过公示后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在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价格背离供求关系,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对有关业主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提醒告诫。
第八条 结合南海区实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不同区域的停放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按停放时长的累进式加价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根据自身特点、停车供需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将其停车收费标准按规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停车场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管、价格、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当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全天24小时服务收费的停车场,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辆车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非24小时服务的停车场,跨服务时段的,则按二次累计收费计算。实行按次收费的停车场,同一辆车在同一服务时段内多次进出停放的,只按一次收取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白天和夜间。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限的;
2.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执法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等车辆及邮政车辆、殡葬车辆,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免费停放或低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优惠。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错时有偿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三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水平,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参照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标价牌参考样式,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确保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五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金沙娱乐城 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停车收费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区有关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停车收费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十八条 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提升工作实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