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府办〔2025〕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建水务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金沙娱乐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解决本区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区人民政府优先解决本区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六条 区住建水务局与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和管理情况,以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内容纳入《金沙娱乐城 土地资源与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力量,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 区住建水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用地供应并落实具体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同时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衔接,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相衔接,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的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性质。
第十一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型收费,按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四)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五)政府和企业建设的公寓;
(六)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七)棚户区改造或“三旧”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八)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租赁住房;
(九)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
(十)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建立与本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包括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租金收益;
(五)利用商业贷款筹集资金;
(六)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七)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入资金;
(八)依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专项债券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九)社会捐赠资金;
(十)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纳入绿色建筑范围的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遵循环保、节能、经济实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修标准和相应配套设施。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通过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转用政府持有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实际要求,设计单间、一居室和两居室等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
第十六条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按建设主体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园区)配建项目等形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企业在园区、厂区配建的宿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要面向本园区企业或周边企业职工,解决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居住需求。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扶养关系。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分配入住后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年满30周岁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可单独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以个人申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子女的,可放宽到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险房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须低于10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为农村户籍的(含城中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区无宅基地,或虽有宅基地但经查实唯一宅基地上无住房或住房属C或D级危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在本区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区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且处于参保状态;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子女的,可放宽到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险房屋;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须低于10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家庭拥有汽车数量不得超过1台;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按照保障对象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一)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3.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
4.诚信承诺书;
5.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申请之日前2年的社保缴纳材料;
3.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4.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
5.诚信承诺书;
6.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家庭收入可参照国家、省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初审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水务局审核。
(二)区住建水务局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时,公安、民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社保基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残联、新市民服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户籍、车辆、商事登记、缴税情况、参加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住房、残疾证、优待证等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并在收到区住建水务局转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其中: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保缴纳及退休金领取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高明区内的商事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信息、农村宅基地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涉及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区住建水务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建水务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建水务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水务局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除本细则规定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对象外,其余轮候对象的配租顺序按照申请人审核通过公示时间的先后次序确定,进入轮候时间相同的,申请人家庭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者优先配租。区住建水务局应当在区政府网站提供轮候信息、轮候规则和轮候情况查询服务,供申请人查询。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余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如在规定的轮候时间内确无合适房源提供的,应当通过租赁补贴等方式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前,区住建水务局应当再次调查核实相关家庭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住建水务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送区住建水务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对申请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区住建水务局。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住建水务局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的管理,定期在区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分配房源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区住建水务局应在分配前一个月内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已列入轮候的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由区住建水务局组织配租。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配租结果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孤儿;
(二)本区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60周岁以上老人、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三)荣获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英雄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四)公交司机、环卫工人、辅警、社工、网格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及消防救援人员;
(五)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自有住房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
(七)符合其他政策要求优先保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75周岁以上人员的,可以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住房面积、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工作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单位组织实施。配租结果应在项目地点及园区、厂区内公示,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住建水务局。
第三十条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原住房为直管公房的,应当及时腾退并由直管公房运营单位收回。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选定可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产权单位或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采用广东省统一印制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交书面材料,主动向原受理申请机构申报,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租住,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的,在办理条件变化后可向区住建水务局申请住房调整。区住建水务局可根据承租人条件变化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情况,为承租人调换位置相近的房源,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主动向原申请受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原申请受理机构将续租申请材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住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产业园区、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送区住建水务局。
租赁期满,如需续租,申请人应当自租赁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按原申请渠道提出续租申请,由产权单位统一对申请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住建水务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无理由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租赁资格。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三十六条 属政府统筹且面向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实行阶梯式租金收取: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小于等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电梯楼按1.2元/平方米)。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小于等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5%计收。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且小于等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0%计收。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且小于等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5%计收。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小于等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
(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且小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子女的,可放宽至大于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且小于等于150%),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5%计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80%水平。
第三十八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减免租金: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最低档租金标准执行(步梯楼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电梯楼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60岁以上特困人员免交租金;
(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免租金优惠;
(三)年龄超过60周岁且无子女的老人可按租金标准减半交租;
(四)因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医保所列目录)住院治疗等支出超过本区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计算方式为:申请减免之日前12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大于或等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口),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免交一年租金。
第三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期交纳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承租人应注意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改建,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系统与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住建水务局建立申请、轮候及配租保障对象档案,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档案信息,实现对保障对象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住建水务局应在完成轮候对象选房签约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将配租家庭或个人的分配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住建水务局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及个人实行年审,通过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对保障家庭及个人是否符合租住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关于家庭人口及收入、婚姻、户籍、车辆、商事登记、缴税情况等的信息记录及说明。年审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放宽到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以内,其他条件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房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经审核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或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除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获批延期退房过渡期外,应当在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承租人家庭户籍应当一并迁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擅自改变结构、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予以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该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六)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
(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承租人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建水务局应当如实记录承租人的不良信用情况,共享至金沙娱乐城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申请延期退房:
(一)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未满的,承租人自有住房未超标,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标、购买车辆超标等原因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或购买住房尚未交楼的,承租人承诺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交租,由承租人申请并经区住建水务局批准,承租人可继续租住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
(二)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已满的,由承租人申请并经区住建水务局批准后,可以给予最多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1个月向区住建水务局提出申请,但每次延长过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过渡期或延长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区住建水务局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 对擅自转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住建水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住房,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五十三条 区住建水务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对保障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核查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和收入等客观情况;
(二)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问责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记录入诚信手册;未按要求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