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高明区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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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金沙娱乐城高明区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金沙娱乐城高明区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村落(古民居群),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一)形成于1911年以前,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传统街巷及两侧古建筑大部分保存完整,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不多;
(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具有10处(件)以上1911年以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庙、牌坊、学宫、桥梁、古井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
(三)具有传统风貌的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自治组织和各界群众,有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破坏古村落(古民居群)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古民居群)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具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古村落(古民居群),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上报,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报区政府公布为控制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群)。
第六条 区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建设、环保、财政、公安、工商、旅游、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古村落(古民居群)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和历史人文资源的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应当造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指导古村落(古民居群)所在地村(居)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源的普查工作;
(四)合理开发利用古村落(古民居群)资源;
(五)组织古村落(古民居群)兼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和任务;
(六)对违反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村(居)民应当保持古村落(古民居群)的原有风貌,并合理享有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开发收益。
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古村落(古民居群)古迹的完好,不得随意修葺、迁建和拆毁古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古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在不破坏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前提下,经统一规划和批准,可以在古建筑内生产或销售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工艺品等。
第十条 区、镇(街道)两级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
古村落(古民居群)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其它旅游收入,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
第三章 保护规划与保护内容
第十一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区政府公布控制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群)后2年内,完成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经区文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古村落(古民居群)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根据古村落(古民居群)的历史遗存和现实情况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
第十三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规划的要求。古村落(古民居群)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古村落(古民居群)的历史风貌相协调。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实施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性修复工程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编制修复性详细规划,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独特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
(二)传统街巷格局和形态;
(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构筑)物、古水井、古墓葬、石刻等;
(四)地下埋葬文物;
(五)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方言、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戏曲、民间手工技艺、民间信仰以及人生礼俗、岁令时节、消费习俗、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 改造修葺与环境整治
第十七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传统街巷风貌整治和立面改造方案,应当符合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规划要求,经区文物、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内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符合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规划要求。古村落(古民居群)重点保护区内与原有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应当逐步修葺、改造或者拆除。
建设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对古村落(古民居群)进行建筑安全大检查,建立工程质量跟踪制度和相关档案,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确保古村落(古民居群)建筑物安全。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古村落(古民居群)内的古建筑和石道板、井圈、柱础、古牌坊、古桥梁、古门楼和石刻、石狮、石狗等古构筑物和古建筑物构件。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出售或挪作他用,应当报请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传统的色调,以岭南水乡特色的黑、白、灰为主色调;
(二)工艺上采用传统的砖雕、木雕、石雕;
(三)街巷两侧建筑的门窗应当为木制,门窗大小规格和色调沿袭传统;踏步应当使用石质材料,采用传统做法;
(四)护栏、店堂招牌、字号、临街广告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应保持古村落(古民居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周围山体应当绿化,河道水网应当定期清淤整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杜绝污水横流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内的“三线”(供电、供水、通讯线路)必须地埋、内设,禁止架空和裸露,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在控制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群)公布后5年内,由相关部门逐步实施地埋、内设。
第二十三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内应当安装公共消防设施,主要街巷应当设置消防栓,古建筑应当配置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内不得举办危害古村落(古民居群)安全的活动。古建筑不得作为柴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储备场所,不得饲养牲畜和家禽。
第五章 开发利用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应当保持原有的存在状态,鼓励村(居)民继续居住。
可以根据古村落(古民居群)所处的地理环境,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第二十六条 古村落(古民居群)的旅游开发,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村民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参与古村落(古民居群)的保护、经营和收益。
第二十七条 对因古村落(古民居群)保护需要而迁出古建筑的村(居)民,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因无力维修而自愿把古建筑转让给村(居)委会的村(居)民,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