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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GMBG2024007号

文号明民字〔2024〕38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民政局

文件状态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高明区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8-26 09:53:05 字号: 分享至: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高明区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明民字〔2024〕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高明区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联系人:邓仲坚,联系电话:88882372)


高明区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我区殡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单位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从事殡葬行业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殡葬单位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四条  殡葬单位信用信息包括:殡葬单位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五条  区民政局主管区内殡葬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殡葬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各镇(街道)等监管单位在执行对殡葬单位监管职责时,若发现其存在失信信息,应将其失信信息上传至高明区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区民政局针对此类失信信息,应按照信用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的信用减分处理。

  第七条  由区民政局建立殡葬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并逐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八条  区民政局定期将全区殡葬单位信用等级定级情况转发给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等相关监管单位作信息参考。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标准

  第九条  殡葬单位良好信息是指殡葬行业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荣誉认定。主要记载: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等。

  第十条  殡葬单位失信信息是指殡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殡葬单位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主要指殡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信用信息;提示信息主要指殡葬单位违反组织服务承诺等,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服务对象或服务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主要记载: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对殡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负面信息也应予以记录。主要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码、殡葬单位名称、担任职务、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十一条  殡葬单位信用信息由民政部门进行录入归集。

  第十二条  殡葬单位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三条  殡葬单位信用信息按如下期限记录并使用:

  (一)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殡葬单位终止之日起满2年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

  (四)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五)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2年。

  对超过有效期限的殡葬单位失信信息,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

  第十四条  殡葬单位的失信信息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民政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认定为存在失信信息的殡葬单位在45日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信用记录修复。

  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殡葬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到位后,三个月内未再产生失信信息,予以办理信用修复。

  第三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十五条  殡葬单位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殡葬单位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殡葬单位有违规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次违规行为减3分。殡葬单位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每次违规行为减10分。

  (二)殡葬单位若违反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每次减20分。

  (三)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减20分。

  (五)殡葬单位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并同时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区、县级,加3分,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层级奖励的,以最高奖励标准加分。

  第十六条  殡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殡葬单位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殡葬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殡葬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设为三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评定为B 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小于70分评定为C级(失信)。

  第十八条  殡葬单位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该评分评级流程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期满后,所有分数将予以重置,并重新展开信用评分与评级工作。

  第十九条  殡葬单位连续两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殡葬单位守信红榜”。

  第二十条  “守信红榜”有效期2年。在“守信红榜”有效期内,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单位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时,从“守信红榜”删除。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单位,民政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和激励:

  (一)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二)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殡葬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地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殡葬单位,民政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三)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及省、市补充清单,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和便利措施;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对殡葬单位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查询殡葬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殡葬单位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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