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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GMBG2024005号

文号明经济〔2024〕64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文件状态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08:37:04 字号: 分享至: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经济〔2024〕6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我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推动电子商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4年6月27日


  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各级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园区的功能定位,规范我区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园区成为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载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是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电商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

  第三条 以分布合理、运行高效、要素集聚、管理科学为目标,优化电子商务园区发展格局。各园区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形成产业特色,并努力推动建设电子商务产业链,实现对我区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命名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推荐。

  第五条 申请电子商务园区的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高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在进驻园区在营企业中,电商及电商服务企业经营面积占比不少于60%(仓储物流用房除外),或数量占比不少于70%。

  第六条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高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三)在进驻园区在营企业中,跨境电商及其服务企业经营面积占比不少于60%(仓储物流用房除外),或数量占比不少于70%。

  (四)园区近一年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外贸进出口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外贸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或中国(金沙娱乐城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

  第七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园区申报。园区向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园区申报表、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街道)推荐。园区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三)组织评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由评审组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后,在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五)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通过评审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园区正式认定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出具认定通知书。

  第八条 园区经认定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授予“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或“金沙娱乐城 高明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牌匾。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已认定的各电子商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园区每年1月15日前将园区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的建设发展进度、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动态情况、电子商务交易额度、创新管理机制等)等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并抄送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被认定园区每三年复审一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复审资料后,委托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园区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于复审不通过的园区,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限结束后,经审核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园区资格称号,并在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四)对已经授牌的区电子商务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或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予以摘牌,并暂停其三年申报工作。

  (五)已经取消资格称号的园区,不得再以区电子商务园区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7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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